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0547號
PCDV,103,司促,20547,2014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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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54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葉文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零伍佰玖拾玖元
  ,及其中肆萬陸仟壹佰柒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
  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
  息,暨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
  期當期收取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肆佰
  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
  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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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