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54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葉文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零伍佰玖拾玖元
,及其中肆萬陸仟壹佰柒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
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
息,暨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
期當期收取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肆佰
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
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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