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42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 務 人 鋐展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宗仁
人 3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零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鋐展有限公司於101 年2 月20日,邀同債務人
王宗仁為連帶保證人,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放款借據
乙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 元,借款期間為
自101 年2 月20日起至106 年2 月19日止。詎料債務
人於103 年2 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
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
、利息、違約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
部清償,債務人等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 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
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0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