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0424號
PCDV,103,司促,20424,2014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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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42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 務 人 鋐展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宗仁
人            3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零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鋐展有限公司於101 年2 月20日,邀同債務人
     王宗仁為連帶保證人,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放款借據
     乙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 元,借款期間為
     自101 年2 月20日起至106 年2 月19日止。詎料債務
     人於103 年2 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
     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
     、利息、違約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
     部清償,債務人等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 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
     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0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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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鋐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