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0320號
PCDV,103,司促,20320,2014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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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32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吳棋笙
債 務 人 黃培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壹仟捌佰陸拾柒
  元,及其中貳萬捌仟壹佰肆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
  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捌仟柒佰肆拾玖元,及其中壹萬
  捌仟肆佰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與四期違約金壹仟貳
  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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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