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32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吳棋笙
債 務 人 黃培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壹仟捌佰陸拾柒
元,及其中貳萬捌仟壹佰肆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
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捌仟柒佰肆拾玖元,及其中壹萬
捌仟肆佰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與四期違約金壹仟貳
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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