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278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張景昭
債 務 人 曾銘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肆仟貳佰壹
拾元,及其中陸萬柒仟捌佰柒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八計算之
遲延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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