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0264號
PCDV,103,司促,20264,2014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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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26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翁美娟
債 務 人 彭信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叁仟零伍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九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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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