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26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翁美娟
債 務 人 彭信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叁仟零伍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九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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