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0259號
PCDV,103,司促,20259,2014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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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259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蘇侲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零肆佰捌拾
  壹元,及其中貳拾肆萬柒仟零陸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五計算
  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以每月應付貳拾肆萬柒仟零陸拾叁元部分百分之五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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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