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259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蘇侲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零肆佰捌拾
壹元,及其中貳拾肆萬柒仟零陸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五計算
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以每月應付貳拾肆萬柒仟零陸拾叁元部分百分之五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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