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23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俊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玖萬玖仟叁佰貳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 債務人陳俊田於民國101 年07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26
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1 年07月20日起至民國106 年
07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37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
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05月28日止累
計204,006 元正未給付,其中201,930 元為本金;2,07
6 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 二) 債務人陳俊田於民國100 年12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21
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0 年12月27日起至民國105 年
12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37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
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05月28日止累
計140,425 元正未給付,其中138,009 元為本金;2,41
6 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 三) 債務人陳俊田於民國100 年10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50
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0 年10月27日起至民國105 年
10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37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
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05月28日止累
計317,851 元正未給付,其中312,375 元為本金;5,47
6 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 四) 債務人陳俊田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05月05日止累計37,0
39元正未給付,其中36,503元為消費款;536 元為循環
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00
5)所示之利息。
( 五)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
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3 年度司促字第20237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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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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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俊田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37%│
│ │201930│ │5月29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俊田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37%│
│ │138009│ │5月29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陳俊田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37%│
│ │312375│ │5月29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4│新臺幣│陳俊田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85%│
│ │10551 │ │5月0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5│新臺幣│陳俊田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5952 │ │5月0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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