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00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袁俊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零捌佰伍拾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袁俊嶧於民國98年1 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3 年
1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3 年5 月6 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3487元及費用20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
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
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
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緣相對人袁俊嶧於
民國101 年1 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 帳號:00
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
息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3 年4 月起各
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3 年5 月6 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548
元及費用20706 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
約定"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
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
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
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 計算遲延利
息。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
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3 年度司促字第20007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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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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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袁俊嶧 431│自民國 103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57748 │0000000000│05月 07日 │ │點七五 │
│ │元 │201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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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袁俊嶧 463│自民國 103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465367│0000000000│05月 07日 │ │ │
│ │元 │009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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