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9905號
PCDV,103,司促,19905,2014060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990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顏佳如
債 務 人 蕭子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零伍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