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6019號
債 權 人 陳麟山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宏生創意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嚴程德間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5 日 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3 年5 月8 日送達於 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