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字,90年度,23號
TLEV,90,六小,23,200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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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六小字第二三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銘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捌仟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玖拾元,折合新台幣貳佰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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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銘霖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