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3年度,39號
PCDV,103,勞執,39,2014061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執字第39號
聲 請 人 林宜賢
相 對 人 台灣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3年2月 24日經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 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 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 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本件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雖據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 議調解紀錄(下稱系爭調解紀錄)影本為證。惟查,系爭調解 紀錄之內容,聲請人並非系爭調解紀錄之當事人,是聲請人以 系爭調解紀錄主張相對人負有私法上給付義務而請求准予強制 執行,自屬無據。
三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應無理由,應予駁 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余承佳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