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8號
上 訴 人 李浩恩
法定代理人 施秀慧
兼法定代理人 李瑤瑯
被 上訴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
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9,09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6,48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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