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88號
PCDV,102,重訴,88,20140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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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8號
上 訴 人  李浩恩
法定代理人  施秀慧
兼法定代理人 李瑤瑯
被 上訴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
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9,09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6,48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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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