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94號
上 訴 人 通盈電業(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殷夙
送達代收人 王良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豐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2年度重訴
字第19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玖
拾叁萬肆仟肆佰叁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玖仟柒
佰零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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