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295號
PCDV,102,訴,2295,201406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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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95號
上 訴 人 曾璟淮
被 上訴人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被 上訴人 謝淳淳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295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玖拾
壹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壹拾參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正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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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