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2年度,134號
PCDV,102,建,134,20140630,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建字第134號
原   告 王桂珍
訴訟代理人 張泉永
被   告 周輝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13樓房 屋(下稱13樓房屋)為被告所有,其下層之新北市○○區○ ○街000巷00號12樓房屋(下稱12樓房屋)則為原告所有。 因13樓房屋陽台長期作為倉庫使用,導致陽台地板長期積水 ,所以只要一下大雨,原告12樓房屋就會漏水,造成12樓房 屋陽台天花板裝潢損壞。原告之12樓房屋受損之修繕費用, 經估計約為新臺幣(下同)8,000元。又原告之12樓房屋一 直出租他人,每月租金9,500元(含管理費563元),惟因漏 水不斷,造成承租人不願承租,故於租約到期前,即提前於 民國102年1月初搬離,造成原告受有2個月(102年2、3月) 租金損失合計19,000元。爰依民法第191條第1項等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請求權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賠償原告上開損害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7,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建字卷第21 頁反面、第103頁)。
二、被告則抗辯:
㈠被告所有之13樓房屋陽台地板,從該建築物完工交屋迄今約 20餘年,始終善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保持原有交屋時樣貌, 並未破壞原有地板建材及結構,且並無漏水及積水情形。而 原告所有12樓房屋則已改裝將陽台外推作為室內之一部。原 告並未舉證其房屋漏水原因為被告所致,以及舉證被告有如 何侵權之故意及過失,僅片面主張被告13樓房屋陽台漏水, 實屬無理。本件漏水情事如可歸責於樓下住戶(即原告)之 住家管理使用之故意或過失所致,即應由原告負擔修繕費用 。例如:12樓房屋住戶裝潢修繕時,更改水電管路所致自己 漏水等,係因可歸責於自己單方之事由所致者,依法即應由 該區分所有權人(原告)負擔。本件漏水原因如不可歸責於 樓上樓下雙方,係因天然災害或管線老舊所致,即由兩造平 均負擔修繕費用;但如漏水原因係「公共排水管」,因自然 老化而破損漏水或因大樓「公共管線維護不當」所致,即應



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負擔修繕費用。
㈡被告13樓房屋陽台地板於20多年前建築物完工交屋時,被告 即於陽台女兒牆上方加裝鋁窗及雨遮(但陽台之平頂、牆壁 及地板等建材及結構皆維持原有交屋時樣貌),不會因為下 雨噴濺至陽台造成積水;而陽台上的冷熱水管及洗衣機給水 管也沒有漏水或漏水所造成之水漬,故亦不會造成積水。若 是樓板有龜裂情形,一般業界大約2至4小時之積水測試即可 判斷是否樓板龜裂造成漏水,這點可以徵詢市場上任何一家 防水抓漏廠商便可證實。而且13樓房屋陽台地板與室內地板 高度落差只有落地窗框的高度,目視最高不會超過5公分, 就會淹進室內,誰會去把陽台放水造成自己不方便還讓樓下 漏水呢?應該也不會有人會去配合每次下雨時就把陽台地板 放滿水,還要想辦法塞住落水管,讓樓下「每次下雨時就漏 水」?因此,頂樓樓板所造成原告房屋漏水之原因理應可以 排除。至於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初勘時,13樓房屋陽台上所 堆置之紙箱有水漬,是13樓房屋之承租者徐先生,因為配合 102年11月29日土木技師初勘時,北上打掃時不小心弄濕的 ,此有被告與徐先生之APP通訊記錄可證。而堆置物品移開 亦是為了配合102年12月23日之鑑定,被告知道一定會作積 水測試,而請徐先生先行移開。
㈢一般業界之建築設計及營造施工時,為避免建築物漏水,會 在屋頂、外牆、浴室及地下室施作防水層,而陽台大多不會 施作防水層,何況是20多年前就已經完工的本棟大樓,應該 也是沒有作防水層。一般進行長時程(24小時、48小時甚至 72小時)的積水測試,主要在測試防水層的施作是否完善, 是否達到防水效果,若是樓板混凝土龜裂的話,業界通常只 要做短時程(2至4小時)的積水測試即可知道是否為樓板龜 裂所造成之漏水。因為混凝土並非具有一定程度水密性,就 算陽台地坪上有鋪設磁磚,倘若陽台地坪沒有施作防水層, 且陽台地坪沒有任何龜裂,經過72小時的積水測試混凝土也 會吸飽水而滲漏,試問業界有哪家建設公司或營造廠新蓋好 的建築(不會有裂縫)若沒有施作防水層的話,敢做72小時 積水測試而不會漏水。而如果按照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的說 法,則浴室地板也有鋪設磁磚,如果72小時積水都不會有漏 水的話,那浴室又何必施作防水層?按工學博士吳卓夫與葉 基棟先生所著「營造法與施工(下冊)」第333頁混凝土防 水理論:「混凝土內部之微小空隙因毛細管作用,將水分吸 入滲透至混凝土內部之現象稱為吸水。工程上慣以吸水性(w aterabsorption)一詞來表示材料之吸水程度。另者當混凝 土承受壓力作用(如地下水壓、牆面風壓等)時,水分經壓



力作用壓入混凝土內部,並由另一面滲出之現象稱為透水, 一般以透水性(water perme-ability)表示之。實際上一般 所謂混凝土的漏水現象,所指者為吸水及透水兩種現象共同 產生之綜合結果。…」,由此可知混凝土在沒有防水層的保 護下,是具有吸水及透水現象的,如此情形下,作72小時之 積水測試有何意義?若測得結果樓板會漏水,也只能呈現該 樓板可能沒有施作防水層,所以具有吸水及透水現象,又如 何能證明該樓板能隨著天氣變化「每次下雨時都漏水」呢? ㈣綜上所述,原告所有12樓房屋平頂只要一下雨就漏水,而被 告13樓房屋陽台並不會有雨水侵入或管線漏水所造成之積水 ,足以讓樓下「每次下雨時都漏水」,且經過台灣省土木技 師公會之各式測試,皆沒有漏水的情形發生,理應可排除被 告所有13樓房屋陽台造成原告所有12樓房屋平頂漏水之可能 。
㈤系爭建築物完工交屋迄今約20餘年,被告始終善盡善良管理 人之責任保持原有交屋時樣貌,並未破壞原有地板建材及結 構,且並無漏水及積水情形。既然非因被告破壞樓地板或疏 於管理維護以致漏水,要求被告負擔原告之損失實屬無理。 ㈥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系爭13樓房屋為被告所有,其下層之12樓房屋為原告所有, 兩造系爭房屋為82年間所興建完成之地上18層之鋼筋混凝土 造建築物。此並有建物登記簿謄本、門牌歷史資料、租賃契 約書影本附卷可稽(見本院調字卷第5頁、第10至12-1頁、 第19頁、建字卷第13至14頁、第36至37頁)。四、原告主張:被告13樓房屋之陽台地板因長期積水,導致一下 大雨時,原告之12樓房屋就會漏水,造成12樓房屋陽台天花 板裝潢受損等語。被告則否認原告12樓房屋陽台漏水與其13 樓房屋陽台有關,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㈠本件經本院囑託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原告12樓房屋是否 有滲漏水情形?如有,則其滲漏水之位置為何?滲漏水之原 因為何?等事項,鑑定經過及結果如下,有該公會103年4月 25日(103)省土技字第1990號鑑定報告書(下稱鑑定報告 )可稽:
⒈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承辦本件鑑定之土木技師於102年11月 29日會同兩造至現場進行初勘,了解現場狀況。另聽取兩造 之說明並照相。初勘時,在12樓房屋舊陽台處(目前該區塊 為室內一部份)平頂存有水漬與油漆剝落,木作天花板與牆 面木作裝潢上方局部亦存有水漬。舊陽台處區塊可視設置有 ⑴大樓共用瓦斯立管,通上下樓層。⑵牆面熱水器。⑶天花



板上設有瓦斯支管(水平)。而旁側廚房處天花板上可視設 置有13樓之地面排水管。據原告方陳述,之前每當屋外下雨 時,其家裡舊陽台處平頂即會產生漏水事情,曾向樓上(13 樓)住戶反映卻未得到回應。之後土木技師至13樓房屋同位 置了解現況,13樓房屋目前無人居住,該區塊仍為陽台使用 ,女兒牆上有設置窗戶,陽台上放置物品(以紙箱包裝)與 洗衣機。而放置紙箱物品底部存有水漬,再者物品放置似有 遮住地坪排水孔,並對之現況拍照。據被告陳述,該屋自購 得,室內格局未曾變更,且陽台處女兒牆上有增設窗戶,雨 水不可能進入並造成12樓房屋漏水事情。另擇期函請兩造現 場施作漏水測試。
⒉由現場狀況根據經驗判斷,若產生漏水的可能性大致有⑴給 水管漏水⑵排水管漏水⑶地坪裂縫積水漏水或⑷外牆裂縫雨 水滲入漏水等造成。給水管又分冷水管及熱水管,因冷水管 使用之材料含接頭皆為塑膠材質,一般除非產生較大的拉扯 以致接頭鬆脫,較不會造成漏水情形。但熱水管因早期使用 鍍鋅鐵管,接頭皆使用一般鐵製材料,經過一段時間後,常 因接頭生銹而出現漏水之情形。排水管則大多因接頭部分鬆 脫而造成漏水。再者,一般陽台地坪未施作防水層,地坪則 會因之施工時混凝土未充分搗實產生蜂窩狀孔隙,或因凝結 時之乾縮或因外力(如地震與載重等)產生裂縫。當地坪積 水時,視裂縫大小或積水時間長短。水若經由裂縫滲透,將 會造成下樓層平頂漏水。外牆之裂縫:鋼筋混凝土建築構造 為逐層澆注施工。混凝土澆置前,樓層與樓層之間若因為未 完全清潔或因地震亦可能產生裂縫。當屋外下雨時,亦可能 造成雨水滲透至屋內,造成漏水。
⒊對本案例,鑑定人依現況施作短時程(約4小時)積水與長 時程(約2至3天)積水二階段之測試。第一階段短時程4小 時積水檢測:102年12月23日會同兩造至現場進行會勘,檢 測前現況及施作漏水測試拍照。當天發現13樓陽台處存放之 物品已經移除。第二階段長時程72小時(3天)積水檢測: 103年4月8日會同兩造至現場進行會勘,檢測前12樓現況拍 照並佈設7測點(牆、平頂、樑)且檢測積水前水分含量, 建置初始值與照相(平頂佈設點,僅設置於檢修口處,因原 告不同意木作天花板多開孔);之後13樓陽台地坪積水並拍 照。當積水72小時(3天)後,103年4月11日再會同兩造至 現場進行會勘,複測前佈設點之混凝土含水量與照相;之後 查看13樓地坪之積水已流失排乾,故本次檢測失敗。現場與 兩造協調,希望再施作一次檢測。被告僅同意積水48小時( 2天)檢測。故約定103年4月13日下午2時30分即積水2天後



再行複測。積水48小時(2天)後103年4月13日下午2時30分 會勘。複測前,查看13樓地坪仍存有積水(有部分積水流失 )。再對12樓現況拍照並複測前佈設點之混凝土含水量與照 相。就第一、二階段12樓、13樓所作之勘查測試過程如下: ⑴給水管漏水觀察:檢查13樓熱水器供水閥門已打開與冷水水 龍頭打開可供水。再者觸摸12樓漏水處之平頂,已有某些程 度之乾燥。因此排除13樓給水管漏水之可能性。 ⑵地坪積水之漏水試驗:
在13樓將地坪設有2個排水孔(地坪排水孔與洗衣機專用排 水孔),以貼布封住。再由13樓陽台上設置之水龍頭放水。 地坪積水高度約1.5至5公分,以觀察是否漏水。短時程試水 時間約4個小時,未見12樓平頂有漏水情形。長時程試水時 間約2至3天,並以高週波混凝土水分計(HI-520)檢測含水量 (測試深度可測得表層下約1至4公分)。水分計檢測數據( 如鑑定報告附件五)。經二階段檢測12樓平頂無滲漏水情形 。故排除瓦斯立管穿通地板之開孔填塞不良之可能性、或地 坪排水塑膠管與混凝土間之介面(密合度)不良之可能性、 或混凝土地坪細裂縫造成滲水之可能性、或樓板混凝土澆注 存有蜂窩而造成滲水之可能性。
⑶地坪排水管之漏水試驗:
將地坪積水採慢速排放與大量灌水排放2種測試,測試後12樓 平頂亦無滲漏水情形。因此可以排除13樓地坪排水塑膠管漏 水之可能性。
⑷12樓與13樓間之外牆灑水之漏水試驗:
由13樓陽台外牆向12樓與13樓層間介面處灑水一段時間後, 再加上雨天降雨觀察(如下述),12樓平頂亦無滲漏水情形 。因此排除樓層與樓層間之逐層施工不佳造成滲水之可能性 。
⑸雨天觀察檢驗(每日降雨≧5mm):
依據氣象局板橋觀測站網路資料(如鑑定報告附件六)。檢 視近日連續下雨資訊,①102年12月14至21、23至26、29日 ,每日測得降雨量約(5.5mm~53mm)。②103年1月8、9、14日 ,每日測得降雨量約(6mm~15mm)。③103年2月5、8至10、12 至14、19日,每日測得降雨量約(11mm~97.5mm)。④103年3 月2至8、12、13日,每日測得降雨量約(5mm~20mm)。⑤103 年4月1、7日,每日測得降雨量約(10mm~11mm)。上述期間舊 陽台處平頂亦無滲漏水情形(原告無反應)。故鑑定期間排 除因屋外下雨,經公共管路漏水滲入之可能性。 ⑹屋頂排水管路勘查:依兩造確認,其標的物投影上方之RF露 臺位置,並未設有地面排水孔,但有大樓各戶給水管路之水



表箱體。另檢查大樓屋頂排水管之配置位置皆設於大樓平面 他處角隅。
⒊結論:
⑴12樓房屋舊陽台處之平頂確實有水漬情形,且木作天花板也 有水漬瑕疵。水漬之產生原因,經多項檢測鑑定,未發現平 頂有滲漏現象,因此可排除與13樓房屋或公共排水管路之關 聯性。並依漏水檢測報告「研判天花板上方之平頂混凝土含 水量較正常值(A0點)高之原因,應該是該處通風不良所造成 。」
⑵12樓房屋經多項檢測鑑定平頂或牆面無發現滲漏水現象。 ⑶13樓房屋已非當時現況(就初勘前後,目前屋內與陽台已整 理乾淨,無物品堆置)。
⑷12樓房屋水漬區塊,已相當程度乾燥。其修繕方式可考慮對 舊陽台區塊之木作天花板與木作裝潢牆面拆除重做,並加以 批土油漆。而平頂因被天花板遮蔽可省略該處油漆粉刷。修 繕施工無須進入13樓房屋室內。
㈡是依上開鑑定結果,原告12樓房屋陽台滲漏水之原因,為該 處通風不良所造成,與被告13樓房屋無關。原告雖主張:土 木技師是請工人從外牆灑水,灑不到10分鐘,這麼厚的外牆 怎麼可能會滲水過來。至於陽台地板有12至15公分厚,土木 技師用膠帶貼住排水孔,第3天來看,地面的水都已經漏光 了,後來又做一次,放水2天,以樓地板的厚度12至18公分 ,48小時不可能水會漏下來。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前所發 103年2月20日(103)省土技字第0804號函之內容才是正確 及實在的,鑑定報告則是敷衍了事。依初勘時所拍攝被告13 樓房屋陽台之照片(見本院建字卷第56至57頁、第104頁) ,該處原本是倉庫,前一天晚上,被告才將陽台之物品搬走 。伊到場拍照時,地面有水漬、有積水,所以造成排水孔堵 塞,被告將陽台東西清走之後,就沒有漏水現象,到現在雨 下這麼大,原告12樓房屋都沒有漏水。所以本件兩造房屋本 身結構沒有損壞,是因為被告13樓房屋陽台長期作為倉庫使 用,導致長期積水,造成陽台地板積水,不容易乾,所以下 雨時,原告12樓房屋就漏水等語(見本院建字卷第102頁反 面至第103頁)。惟查:
⒈關於外牆灑水之漏水試驗部分,鑑定之土木技師除由13樓房 屋陽台外牆向12樓與13樓層間介面處灑水一段時間外,並加 上雨天降雨觀察結果,12樓房屋平頂均無滲漏水情形,始因 此排除樓層與樓層間之逐層施工不佳造成滲水之可能性,已 如前述,並非僅憑灑水試驗而為認定。再者,大樓周圍上下 、外牆面乃屬大樓之共用部分,其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乃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2款規定參 照)。是倘原告12樓房屋陽台之滲漏水是因為大樓外牆龜裂 致雨水滲入所造成,此亦與被告13樓房屋無涉,原告無從依 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
⒉關於地坪積水之漏水試驗部分,鑑定之土木技師於102年12 月23日現場進行第一次會勘後,依初勘現況,認有需進行第 二階段會勘,即對13樓房屋陽台樓版施作3天(72小時)積 水測試之必要,惟因被告表示測試過程過長,無法配合,故 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於103年2月12日以(103)省土技字第 0647號函請本院與被告協商訂定第二次會勘日期(見本院建 字卷第52頁)。然被告認為3天(72小時)積水測試不合理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遂再於103年2月20日以(103)省土 技字第0804號函說明需為第二階段72小時漏測試之理由為: 「⑴原告室內平頂水漬位置與被告之陽台地坪有上下一體二 面之關係。⑵初勘時,被告室內陽台之堆置紙箱物品底部存 有水漬且地面排水孔似有被遮蓋狀況。將影響排水時間與造 成積水狀況。⑶陽台之堆置物品似為紙類(書籍),若紙張 進水的話,要立即排水烘乾,則需要相當日照時間才能完成 。(本處無充分日照條件)⑷被告之室內,看似無人居住許 久。對陽台之堆置物品有浸水狀況與排水孔蓋遮蓋之問題, 一直到初勘後,才被處理排除。⑸一般而言,混凝土具有一 定程度水密性,再者陽台地坪上有鋪設磁磚。若混凝土樓板 無裂縫瑕疵,則造成漏水現象實為不易。混凝土若存有裂縫 細微,非一段時間積水測試,是無法了解是否會造成漏水現 象。⑹第一階段會勘已測試短時程(約4小時)積水現象, 依上述況現有需要探討長時程(72小時)積水測試。綜合以 上問題,鑑定人認為需要施作72小時積水測試+漏水測計輔 助判讀,有其必要性。…」等語(見本院建字卷第54至55頁 ),並檢附初勘當時被告13樓房屋之陽台相片3紙(見本院 建字卷第56至57頁)。是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103年2月20日 (103)省土技字第0804號函,僅係在說明需進行第二階段 測試之理由,並非最終之鑑定結果。自無法單憑該函及檢附 之上開相片顯示被告13樓房屋陽台於初勘當時有堆置紙箱, 及紙箱底部有水漬痕跡,即可證明原告12樓房屋滲漏水係因 被告13樓房屋陽台長期積水而滲漏至12樓所致。況上開相片 並無法看出被告13樓房屋陽台有積水之情形。而原告並未提 出其他證據證明被告13樓房屋陽台有長期積水未清之情事, 佐以被告所提出,其與13樓房屋之房客徐先生102年12月9日 之APP通訊記錄(見本院建字卷第75至76頁),就被告詢問 徐先生,12月23日是否可配合土木技師檢測,及詢問陽台紙



箱可否先行移開,及紙箱下層為何是濕的,陽台是否淹過水 等事項,徐先生回以:紙箱是之前清理陽台用濕的(並未說 明是何時清理陽台所弄濕),紙箱伊再移走,陽台不曾淹水 等語。因此,已難認原告主張被告13樓房屋陽台有長期積水 未清一節為真。
⒊再者,原告一再主張:其12樓房屋陽台平頂一下大雨就會漏 水等語(見本院重簡字卷第14頁反面、建字卷第16頁反面、 第25頁反面;鑑定報告第3頁)。換言之,12樓房屋陽台滲 漏水應與雨水有關,且應與下大雨具有時間上接密之關連性 。然被告其後已配合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為後續第二階段長 時程之積水測試。而依前開所述,72小時(3天)之積水檢 測雖失敗,惟第一次4小時之積水檢測結果,原告12樓房屋 並無滲漏水之情形。其後48小時(2天)之積水檢測,原告 12樓房屋亦無滲漏水。且土木技師並以高週波混凝土水分計 (HI-520)檢測原告12樓房屋之含水量。依據鑑定報告附件五 之「水分計漏水檢測報告」:「檢測位置:⒈本標的物( 即原告12樓房屋)之後陽台天花板。⒉本標的物之室內牆及 樑。檢測日期:⒈第一次檢測:103年4月8日:以水分計 量測上述位置之現況與混凝土含水量(淹水測試前)。⒉第 二次檢測:103年4月11日:以水分計量測上述位置淹水測試 後之混凝土含水量(檢測位置之上方樓板於103年4月8日淹 水測試,於4月11日會勘時發現淹水區域積水已流失排光, 故本次測試值僅供參考。⒊第三次檢測:103年4月13日以水 分計量測上述位置淹水測試後之混凝土含水量(檢測位置之 上方樓板於103年4月11日重新淹水48小時)。檢測儀器及 原理說明:⒈儀器名稱:高週波混凝土水分計(HI-520,日 本製)。⒉HI-520土水分計測原理說明:主要是利用混凝土 或砂漿之含水率不同所產生不同的導電率原理來測試。一般 來說,水的導電率為80(以空氣為1做基準),但其他材料 導電率大都在10以下,含水率增加時導電率亦增加,所以把 含水率與導電率關係求出後,就可以由導電率的變化得知含 水率為多少,實際上以高週波替代導電率,然後測得高週波 波數的變化,即可求出含水率並把它表示出來;至於混凝土 砂漿的含水率測定範圍約為0-15%,測試深度為10MM至40MM 。檢測結果說明:⒈第一次檢測:(水分計量測,建置初 始值)⑴在本標的未進行任何測試前,先就標的物之後陽台 天花板及牆壁、樑的水分含量量測(量測前先進行環境正常 值數據量測:於室內牆測得數據為3.2,此為正常值)。⑵ 後陽台天花板及室內樑量測所得均較正常值為高,顯示其混 凝土水分含量稍高,但表面並無任何滲水現象。⑶室內牆依



量測所得的數據顯示其混凝土水分含量接近正常值,且無滲 水情形。⑷檢測完成後,由土木技師公會於其上方樓板相對 應位置進行淹水測試,預定於3日後再進行一次水分含量量 測。⒉第二次檢測:(72小時水分計量測,複測)原預定進 行72小時淹水測試後,再以水分計量測與第一次檢測相同位 置之混凝土含水量,但當日發現淹水區域積水已流失排光, 故本次測試僅供參考。⒊第三次檢測:(48小時水分計量測 ,複測)於進行48小時淹水測試後,再以水分計量測與第一 次檢測相同位置之混凝土含水量。本次量得的數據與第一次 檢測所量得的數據差異不大,且現場目視檢查亦未發現有任 何潮濕或滲水現象。⒋檢測結果說明:⑴因混凝土並非屬完 全水密的材料,只要周遭有潮濕空氣,均會逐漸被吸收而造 成水分含量增加,故研判其他花板水分含量較正常值高之原 因應該是該處通風不良所造成。⑵檢測結果顯示並無滲漏情 形。」(見鑑定報告第94至95頁),及鑑定報告所附「水分 計量測記錄」(見鑑定報告第96頁),是原告12樓房屋於被 告13樓房屋陽台淹水測試之前、後,其檢測位置混凝土之含 水量數據均差不多。而一般陽台地坪本不會施作防水層,兩 造系爭房屋之大樓亦然,因此,如13樓房屋陽台有長期積水 之情形,雖可能造成逐漸向下滲漏至樓板下之混凝土。然依 上開檢測結果,於13樓房屋陽台積水長達2天之情形下,12 樓房屋平頂均未發生滲漏水現象,且以水分計檢測12樓房屋 平頂深入1至4公分處,亦無混凝土含水量增加之情事。原告 復自承:陽台樓地板厚度約12至15公分厚度,積水2天不可 能會滲漏至樓下等語(見本院建字卷第102頁反面),可知 ,縱然屋外下大雨有造成13樓房屋陽台積水之情形,該積水 要滲至地板下,並造成原告12樓房屋平頂有水滲漏下來,顯 然至少要3天,甚至更長以上之時間才有可能【試以陽台樓 板厚度12公分計算,積水2天,12樓房屋平頂深入約4公分處 測得之含水量並無過高之情形,則每天滲漏之深度最多約4 公分﹝(12公分-4公分)÷2天=4公分﹞(有可能更少, 因上開水分計測試深度最多僅4公分),因此積水要滲漏至 12樓房屋平頂,至少要3天以上(12公分÷4公分=3天)】 。職是,原告所稱其12樓房屋之漏水情形為只要一下大雨就 會漏水,水是由天花板整片滴下來等情(見本院建字卷第16 頁反面)。然13樓房屋陽台因下雨積水,要導致12樓房屋平 頂有水滲漏下來,至少要3天以上。是二者並無時間上接密 之關連性,可認12樓房屋之滲漏水應與13樓房屋陽台積水無 關。反而原告12樓房屋陽台處通風不良導致滲漏水,此與屋 外下大雨(造成溼氣加重),更具時間上接密之關連性。因



此,前開鑑定報告之鑑定結果應可採。原告12樓房屋陽台平 頂之滲漏水,難認為被告13樓房屋陽台長期積水所造成。五、從而,原告未能證明被告就其13樓房屋之設置或保管有欠缺 之情事,亦無法證明其12樓房屋滲漏水係被告13樓房屋陽台 長期積水未清所造成,是原告依民法第191條第1項等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賠償27,000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暨攻 擊防禦方法,經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一一審酌,附 此敘明。
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美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