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2年度,121號
PCDV,102,建,121,201406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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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21號
上 訴 人 集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友信
訴訟代理人 朱敏賢律師
被 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古沼格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本院102年度建字第121號給付服務費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81萬8,1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38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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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集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