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49號
聲 請 人 劉玲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依附件一所示方式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 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 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 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再按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 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64 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250號裁定 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債務人已提 出如附件一之更生方案,經查,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即100 年及101年度)可處分所得為新台幣(下同)666,768元,扣 除必要生活費用之支出,尚餘184,488元,是無擔保及無優 先債權人受償總額960,000元,再參諸債務人更生開始時, 除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解約金約7,000餘元及不 到3,000元之存款外,並無任何財產,此有財產歸屬清單在 卷可參,又債務人願將保險解約金以每月增加還款金額100 元之方式表達還款誠意,則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受償總額 不致過低。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經本院衡諸下 列情事,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一)經查,債務人現任職於惟隆實業有限公司,依據債務 人於訊問中所提出之薪資單,計算出自103年2月至4月 間之薪資,包含伙食津貼及全勤平均每月薪資約為 29,875元,年終獎金僅紅包6,000元且非固定,扣除債 務人勞保、健保及勞退共約3,095元後,與債務人陳報 之更生後每月預估薪資26,780元,並無顯著差異。是
債務人預估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平均每月薪資收入約 26,780元作為還款標準,應堪採信。
(二)次查,債務人與配偶共同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81及83 年生),長子因就讀建教合作之科系,無須債務人提 供扶養費,而長女目前就讀經國技術學院三年級,該 校位於基隆需在外租屋居住,仍須債務人扶養,以基 隆市102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869元核之,認債 務人每月對其未成年子女所支出之扶養費以5,000元計 之,堪認合理。且長女畢業後,於更生方案第25期增 加還款5,000元,實為合理。
(三)債務人自陳更生方案中每月預估收入為26,780元,於 更生方案第1期至第24期中,扣除每月清償金額10,000 元、扶養費用共5,000元後,僅餘11,780元可供每月生 活之用,而債務人每年可領之年終獎金為非固定之紅 包一各,去年過年時僅有6,000元作為過年及支付所得 稅款,本院認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依目前社會 現狀,僅得過著節省之生活,但日常生活總會有臨時 性、額外之支出,且債務人將其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 ,已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足見債務人已盡其所能償債 ,並願節約用度以提高還款金額,堪認合理。
(四)再查本件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理由,無非係以債 務人還款成數過低、扶養費用應於子女成年後即無須 扶養等語為由,惟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 ,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分別情形依本 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務,以妥適調整其與 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並重建其經濟生活,清償成數 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至子女成年後是否無須 扶養,應視該子女是否已具備工作能力,而非以是否 成年作為無需扶養之標準,較符合社會實情,債權人 進而主張債務人每期還款之金額應可提高,應非可採。三、準此,本件更生事件中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件所示 之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 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之立法 目的,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 ,並在清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故不 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規定 ,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 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甲○○之更生方案(第1點至第7點)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960,000元。2.總清償比例:76.438﹪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 為1期,共清償6年72期,第1期至第24期每期清償10,000元, 第25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15,0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25日前, 將如附件三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 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惟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 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4.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 ,再四捨五入取整數計算。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 差,請債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5.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 並依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6.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 ,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 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 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 項規定參照)
7.更生方案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 鐵及航空器。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附件三:每期還款金額
一、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379,201元
第1期至第24期還款金額:3,019元
第25期至第72期還款金額:4,529元
二、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639,077元
第1期至第24期還款金額:5,088元
第25期至第72期還款金額:7,633元
三、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10,626元
第1期至第24期還款金額:85元
第25期至第72期還款金額:127元
四、債權人:勞工保險局
債權金額:102,230元
第1期至第24期還款金額:814元
第25期至第72期還款金額:1,221元
五、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124,781元
第1期至第24期還款金額:994元
第25期至第72期還款金額:1,4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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