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14號
聲 請 人 周淑惠
即 債務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依附件一所示方式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法院為第一項認可裁定前,應將更生方案之內 容即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並使債權 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再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 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 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 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3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而更生制度乃係為使負債務之消費者得依消債條例 所定程序清理其債務,以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 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於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及謀求債務人 重建其經濟生活間謀求平衡,促進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是 以若債務人願以將來之固定收入,於更生方案所定清償期間 內,盡最大清償能力履行更生條件,而各債權人亦可預期於 此範圍內受最大清償,縱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未獲債權 人會議可決,法院於審酌前揭立法意旨及個案條件,若肯認 更生方案合理、妥適且已盡力清償,仍得逕行認可更生方案 。
二、本件已申報債權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共計9位,其代 表債權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1,604,427元,其中本金金 額946,612元。債務人前於民國(下同)103年6月6日提出如 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 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計6年72期,每期依各債權人債 權比例清償新臺幣7,000元,清償總額為504,000元,占已申 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金額之百分之31.41。經本院依本 條例第60條之規定,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 是否同意該更生方案,並對債務人所提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 及更生方案陳述意見。惟書面可決之結果,除債權人甲○(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具狀表示同意,債權人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103年6 月12日收受限期確答文書,卻遲至同年月25日仍未為確答, 依消債條例第60條規定視為同意該更生方案,其餘債權人皆 以書面確答不同意該更生方案,依前揭規定,有不得視為債 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之情形,惟依首揭規定,雖更生方案 未獲債權人可決,若已盡力清償,法院仍應以裁定認可。三、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60號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經查:債 務人自101年7月起任職於浩名企業有限公司,每月薪資23,6 60元(其中包括本俸22,000元、職務津貼1,660元),另101 年因任職未滿一年,領取年終獎金17,250元、102年度領取 年終獎金為一個月本俸金額22,000元,確有薪資、執行業務 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此有浩名企業有限公司103年1月 至5月之逐月薪資單、102年度年終獎金發放薪資單、102年 11月17日至103年5月30日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附本院102年 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14號(下稱更生執行卷)第114-116頁、 第119-121頁為憑。復參酌債務人歷年之勞保投保資料,投 保薪資均介於12,365-22,800元間,任職於浩名企業有限公 司之投保薪資22,800元係歷年最高,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 保資料表附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60號(下稱更生卷)第 23頁供參,是,以每月23,660元之薪資,並於每年22,000元 之年終獎金中提出20,000元加計清償,而以25,327元(計算 式:23,660+(20,000÷12)=25,327)為債務人更生方案 履行六年期間之每月預估收入,應屬合理有據。四、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經本院衡酌下列情事,認 其條件核屬盡力清償:
(一)債務人與配偶共同扶養三名未成年子女(分別年滿16 歲,14歲,12歲),其每月薪資加計年終獎金之金額 平均約為25,327元,扣除每月清償金額7,000元、非用 於消費性支出之個人勞健保費用680元後,所餘金額 17,647元始為債務人與三名子女之每月生活費用,縱 以新北市政府103年度公告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每人每 月12,439元為計算基準,復與配偶平均分攤子女之扶 養費用後,債務人每月保留之生活費用約以31,098元 為度(計算式:12,439+(12,439×3÷2)=31,098) ,債務人實際可得支用之生活費用已遠低於前開標準 ,可認已甚撙節開支。另債務人之長女雖將於4年後成 年,然有繼續升學之計畫,恐難於成年後即得自立, 據債務人稱:「老大現在念商職,他念書念得比較好
,應該會繼續上科技大學。而且大學的費用很高,如 果說他打工可以付一點生活費,也沒辦法完全自立, 我每個月的扶養費只是3000元,這也不是很高,到時 候也只是補貼一些生活費而已。」(見本院103年6月6 日詢問筆錄,附更生執行卷第112頁),因此,債務人 於長女成年至大學畢業期間,保留每月3000元之扶養 費,核其保留之原因及金額,尚屬合理。
(二)按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 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 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 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101年2月6日修正之辦理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定有明文。 查本件債務人每月薪資23,66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18, 484元之餘額為5,176元,每年領取之年終獎金約為22, 000元,是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6年間,可處分所得總 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 餘額約為504,672元(計算式:(5,176×72)+(22,0 00×6)=504,672),而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清償總額 為504,000元,已達前開餘額之百分之99.87,而逾應 行注意事項所定五分之四之數,可認已盡力清償。且 法院是否認可更生方案,係以所提更生方案是否已盡 力清償為考量,與債務人之還款成數無涉,而所謂盡 力清償之計算基礎,在審核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及聲請 前2年內之收入及支出,以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預計之 可處分所得,酌留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必要生活費用 後所得之數額,是償還金額及成數僅是藉由數字計算 之中性結論,並無絕對之標準。查本件債務人更生方 案,已以其收入扣除支出之餘額全數用於清償債務, 足徵債務人確已勉力清償債務,而有履行更生方案之 誠意,雖清償成數未符債權人之要求,然已為債務人 於維持基本生活之前提下,依其工作收入所能負擔之 極限,債權人僅以成數不足為由反對前開更生方案, 有違立法意旨,並無理由。
五、準此,本件更生事件中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件所示 之更生方案核屬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 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 ,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 在清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故不經債 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規定,就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
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甲○○之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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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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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04,000元。 │
│2.總清償比例:31.41﹪ │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計6年72期 │
│ ,每期清償7,0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0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 │
│ 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
│ 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
│ 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 │
│ 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
│4.其他條款:如一期未能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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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總分配金額│第1-71期每期│第72期分配金│
│ │ │ │ │分配金額 │額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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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180,090 │ 56,572 │ 786 │ 766 │
│ │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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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224,005 │ 70,367 │ 977 │ 1,000 │
│ │公司 │ │ │ │ │
├──┼────────┼─────┼─────┼──────┼──────┤
│ 3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 376,114 │ 118,149 │ 1,641 │ 1,638 │
│ │有限公司 │ │ │ │ │
├──┼────────┼─────┼─────┼──────┼──────┤
│ 4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 266,188 │ 83,618 │ 1,161 │ 1,187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5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 33,382 │ 10,486 │ 146 │ 120 │
│ │公司 │ │ │ │ │
├──┼────────┼─────┼─────┼──────┼──────┤
│ 6 │甲○(台灣)商業銀│ 88,000 │ 27,644 │ 384 │ 380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7 │甲○(台灣)商業銀│ 34,945 │ 10,977 │ 152 │ 185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8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363,942 │ 114,325 │ 1,588 │ 1,577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9 │大眾電信股份有限│ 37,761 │ 11,862 │ 165 │ 147 │
│ │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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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
│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再四捨五入取整│
│ 數計算。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均於第72期清償金額中調整。 │
│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債權│
│ 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
│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
│ 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
│ 並得依債務人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 │
│ 、第2項規定參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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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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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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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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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
│ 鐵及航空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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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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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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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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