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余玉秀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 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 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二分之一時, 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0條第2項、第3項規定自明。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 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 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 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77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而其 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亦經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下稱本法)第60條第1項規定,於103年6月5日發函與全 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然前開債權人均逾期未表示意 見,依本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視為同意,故依本法第60條第2 項規定,本件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有本院函文、 送達證書、債權表等在卷足憑。
三、本院認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 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 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 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四、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余玉秀之更生方案(第1點至第7點)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39,491元。2.總清償比例:100﹪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 為1期,共清償63期,第1期至第30期每期清償2,000元,第31
期至第59期每期清償7,000元,第60期至第62期每期清償 12,000元,第63期清償15,491元,並於第1年至第5年3月份增 加清償5,0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0日,將每期應償金額,以 匯款方式匯予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惟債權人為金 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 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 定參照)
4.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 ,再四捨五入取整數計算。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 差,請債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5.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 並依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6.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 ,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 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 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 項規定參照)
7.更生方案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 鐵及航空器。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附件三:債權人每期分配金額
一、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231,203元
第1至30期還款金額:1,362元
第31至59期還款金額:4,767元
第60至62期還款金額:8,172元
第63期還款金額:10,559元
第1至5年每年3月還款金額:3,405元
二、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63,093元
第1至30期還款金額:372元
第31至59期還款金額:1,301元
第60至62期還款金額:2,230元
第63期還款金額:2,869元
第1至5年每年3月還款金額:929元
三、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45,195元
第1至30期還款金額:266元
第31至59期還款金額:932元
第60至62期還款金額:1,598元
第63期還款金額:2,063元
第1至5年每年3月還款金額:6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