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2年度,157號
PCDV,102,司執消債更,157,201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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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鄭郁蓁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57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有裁定一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頁 ),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見卷第254頁),條 件為自法院核發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後之次月15日 為第1期首繳日,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 )10,199元,合計清償6年72期,每年2月份再以年終獎金增 加還款10,116元,共795,024元,清償成數18.0221%(算式 :10,199×72+10,116×6=795,024;795,024÷4,411,389 =18.0221%),並於每期當月15日或之前分別電匯給各債 權人,亦或付款予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 撥付款項予各金融機構債權人,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非金融 機構之債權人由債務人自行辦理付款。該更生方案經本院於 民國103年4月28日依照消債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通知債權 人於文到後10日內確答是否同意,惟未獲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過半數同意,而未能可決,此有債權表、本院函、本 院公告、公所公告、送達證書、民事陳報狀等在卷可憑(見 本院卷第129-131頁、255-289頁)。三、次查,債務人現任職於輔仁企管股份有限公司外派遣至台灣 松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有該公司回函及在職證明書、薪資 單在卷可參(見卷第000-000000-000頁),可證債務人確有 薪資所得之固定收入。再經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 況,可認其更生條件實已盡力清償,理由如下: (一)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795,024元,



高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 活費用及扶養費用計92,568元(見本院卷第153頁)。 再參諸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除有每月薪資 所得收入外,名下僅有對誠洲股份有限公司(已下市 並撤銷公開發行)之投資6,690元,此有100、101年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 第207、209頁),另其名下之保單並無價值準備金, 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2月2日陳報狀、 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3年4月24日陳報狀 在卷可稽(見卷第219-220、267頁)。從而,本件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亦高於法院裁定開 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可得受償之總額。
(二)債務人為松下電器公司帳務之事務員,每個月領有固 定薪資23,700元,加班費需視公司業務需求而定,以 102年11月至103年5月計算每月平均薪資收入為25,359 元,此外今年度開始領有三節獎金共1,500元,年終獎 金數額看當年度公司整體營運情況而定,此有債務人 提出102年11月份至103年3月份薪資條明細(見卷第24 5-247,第242頁之訊問筆錄),輔仁企管股份有限公 司復本院查詢債務人最近一年之薪資、最近二年度三 節獎金發放明細資料(見卷第222-228、233-236頁) ,核其前揭所陳應屬實在。
(三)債務人現租屋於新北市中和區與母親、哥哥同住(見 102年消債更字第57號卷第41頁之租約及第16頁戶籍謄 本),其提列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5,160元(包含 個人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本院參酌內政部公布之 歷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103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 基本生活費用為12,439元;惟內政部所公布之最低生 活費用,係以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1 00分之60定之,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2項中段定有明文 。而所謂可支配所得,依家庭收支報告中可知,係指 所得收入扣除非消費性支出後之數額;依前開生活費 用標準為說明,本院審視債務人所提列之每月必要生 活費用扣除非消費性支出之健保費354元後,其個人消 費性支出有房租5,607元、膳食費4,332元、交通費500 元、電話費300元、水電瓦斯費1000元、雜支700元、 母親鄭張寶蓮(21年7月21日生)扶養費2,367元(見1 02年消債更字第57號卷內之水電瓦斯費等繳款收據證 明),共計14,806元,而母親僅每月領有老人年金3,5 00元,故與兄弟姊妹共4人分擔母親扶養費,故上開個



人消費性支出低於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基本生活費用 之標準【12,439+(12,439-3,500)÷4=14,674】, 核其所列支出項目均屬必要,支出金額亦為合理,並 無奢侈、浪費之情事。
(四)聲請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每月收入為25,359元, 扣除每月所列之必要生活支出15,160元後,所餘10,19 9元均已盡用於履行更生方案還款之用,且聲請人為增 加還款金額,並願將每年領取三節獎金1,500元及年終 獎金11,145元(102年度,見卷第252頁),於扣除年 節必要支出後,另於每年2月份額外增加還款10,116元 。綜上,可信債務人願以簡省之方式維持生活,且盡 力節省每月支出,並將每月收入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 用後之餘額,加計部分年終獎金,提出近全部金額用 以清償債務【算式:(25,359-15,160)×72+(1, 500+11,145)×6=810,198;795,024÷810,198=0.98 】,足徵,債務人為履行更方案已展現其誠意及盡力 清償之能事。
(五)至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應再提高清償金額,難認其已盡 力清償、薪資資料不實、其母親有無受扶養之必要、 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應共同扶養、投資應予變價云云 。惟查,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即在於使陷於經濟上 困境之消費者,得藉更生程序清理債務,以妥適調整 其與債權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 ,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自不得以清償 金額之多寡,作為認定債務人是否盡力清償,更生方 案是否盡力、公允之唯一標準,且如上述,債務人已 簡化各項開支、盡力清償,而債務人之薪資若干,亦 有前開薪資資料可憑,另債務人母親名下無財產所得 (見卷第210-212頁之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故每月酌給扶養費2,367元應為合理。又更 生事件本有別於清算程序,要無盡將債務人之財產變 賣獲償之必要,且債務人所有財產價值並無消債條例 第64條第2項第3款高於無優先及無擔保債權人受償總 額上已敘明,是債權人否決更生方案之理由應無足採 。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可認債務 人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 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 該更生方案。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



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鄭郁蓁之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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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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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795,024元 │
│2.總清償比例:18.0221% │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15日起,以1個月為1期,共計6年 │
│ 72期,第1-72期除了每年2月份外每期清償10,199元,104年-109年每年2月份當期 │
│ 清償20,315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
│ 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
│ 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
│ 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 │
│ 作業。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總分配金額│第1-72期每期│104年-109年 │
│ │ │ │ │分配金額(除│每年2月當期 │
│ │ │ │ │每年2月外) │分配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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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28,578 │23,172 │297 │59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2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228,435 │41,169 │528 │1,052 │
│ │有限公司 │ │ │ │ │
├──┼────────┼─────┼─────┼──────┼──────┤
│ 3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303,427 │54,684 │702 │1,397 │
│ │有限公司 │ │ │ │ │
├──┼────────┼─────┼─────┼──────┼──────┤
│ 4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633,206 │114,117 │1,464 │2,91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310,660 │55,987 │718 │1,431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6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194,785 │35,104 │450 │897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7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316,612 │57,060 │732 │1,45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8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921,710 │166,111 │2,131 │4,245 │
│ │有限公司 │ │ │ │ │
├──┼────────┼─────┼─────┼──────┼──────┤
│ 9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197,955 │35,676 │458 │91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0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810,642 │146,095 │1,874 │3,733 │
│ │有限公司 │ │ │ │ │
├──┼────────┼─────┼─────┼──────┼──────┤
│11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365,379 │65,849 │845 │1,68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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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至第四位。 │
│二、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整數計之。若各期│
│ 受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
│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債權│
│ 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
│四、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
│ 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
│ 並得依債務人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 │
│ 、第2項規定參照) │
└─────────────────────────────────────┘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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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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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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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
│ 鐵及航空器。 │




├────────────────────────────┤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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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輔仁企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