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3年度,189號
PCDM,103,附民,189,2014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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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189號
原   告 黃陳雪娥
被   告 簡嘉重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及其證據,均引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 1629 號 判決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 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 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林晏鵬

法 官 連雅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琴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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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