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2793號
PCDM,103,聲,2793,2014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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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7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鄭福良
被   告 鄭景松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而繳納保證金,聲
請人聲請沒入該保證金(103 年度執聲沒字第530 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鄭福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 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具保人鄭福良因被告鄭景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指定,繳交保證金額新 臺幣8 萬元保證後,被告業獲釋放。茲因該被告於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執字第5049號案件執行時逃匿,有 保證金收據影本1 份、被告及具保人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 業系統查詢資料各1 份、被告在監在押紀錄表1 份、執行傳 票之送達證書影本2 份、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接受執行 之通知書及其送達證書影本各1 份、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影本 各1 份等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 ,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 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原繳納 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米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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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