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2752號
PCDM,103,聲,2752,2014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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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7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方德泉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103 年度執聲沒字第52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方德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方德泉違反銀行法案件,前經 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 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 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 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 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即被告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 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 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 紙、執行傳 票之送達證書、執行通知書暨送達證書各2 份及拘票暨拘提 報告1 份、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暨拘提報告1 份、 被告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 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紙 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即 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宛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婷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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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