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2642號
PCDM,103,聲,2642,2014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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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6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東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103 年度執聲沒字第50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電子遊戲機具肆拾台、IC板伍拾肆塊均沒收。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 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東遠涉嫌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 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已更名為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仍沿用改制前之機關名稱)檢察官 以101 年度偵字第31747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 為1 年,並於民國103 年2 月4 日期滿,惟扣案之電子遊戲 機具40台、IC板54塊等物,均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 ,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吳東遠涉嫌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 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31747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於103 年2 月 4 日期滿,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等各1 件在卷可稽;而 扣案電子遊戲機具40台、IC板54塊等物,均為被告所有供本 件犯罪所用之物,此據被告及同案被告林國隆均供承明確; 揆諸前揭條文規定,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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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