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2621號
PCDM,103,聲,2621,2014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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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6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彩娥
被   告 詹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
沒入保證金(103 年度執聲沒字第49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彩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彩娥因被告詹欉違反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 ,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 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0 年刑保字第141 號),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 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 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囑託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為拘提被告均無 著,且具保人經通知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 情,此有送達證書6 紙、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3 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拘提函2 份、臺灣宜蘭地方 法院檢察署回函暨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1 份、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回函1 份暨拘票及拘提報告書2 份、戶役政連結 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 紙、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 果1 紙、保證金收據影本1 紙在卷可稽。茲被告迄今仍逃匿 中,尚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 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 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必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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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