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2533號
PCDM,103,聲,2533,2014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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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5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邱家徽
被   告 邱久芳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
保證金(103 年度執聲沒字第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家徽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 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邱家徽因被告邱久芳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之案件(103 年執字第6330號),經依本院指定之 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被告已獲釋放。 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 人繳納之保證金(103年刑保字第7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三、經查:被告邱久芳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執字 第6330號案件執行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 ,具保人邱家徽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 行,被告復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 ,而有逃匿之事實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被 告到案執行之送達證書2 紙、通知具保人攜被告到案執行之 通知及送達證書各1紙、拘票暨拘提結果報告書2份、戶役政 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表2紙、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附卷可稽 ,且被告迄今仍逃匿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閱 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紙在卷可憑。 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慧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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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