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5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大慶
具 保 人 顏娟娟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
請沒入保證金(103 年度執聲沒字第48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娟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顏娟娟前因被告詹大慶違反槍砲彈藥 管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 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 萬元(聲請書誤載為3 元),出 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 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同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後諭知以3 萬元交保,並由具保人 出具現金保證,而該案嗣經最高法院以103 年度台上字第60 2 號判處罪刑確定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 0 年9 月28日北檢治生100 偵15352 字第66985 號函暨所附 該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最高法院前揭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而被告經聲請人對其本案所 陳報之住、居所合法傳喚、拘提及囑託拘提後,均未到案執 行,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被告個人基本資料、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暨囑託拘提相關資料 等在卷可查;另聲請人並依具保人陳報之住所傳喚具保人帶 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亦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 ,另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具保人個人基本資料、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等在卷可參,而被告目前亦 無在監在押之情形,並有其在監在押紀錄表可佐。綜上,足 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足認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 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沛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劭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