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4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康宏霖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
聲付字第36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康宏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康宏霖因侵占案件,經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1 年確定,於民國102 年8 月29日入監執行,現在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嗣於103 年5 月30 日核准假釋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經法務部於103 年5 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 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刑期終結日期為103 年8 月2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而縮短 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3 年8 月16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威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俞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