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2478號
PCDM,103,聲,2478,2014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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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4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白國宏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白國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白國宏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後,於民國101 年12月17 日入監執行。茲法務部業於103 年5 月30日核准受刑人假釋 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 之規定,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白國宏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 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1692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 、4 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 訴字第253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復因持有第 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2046號刑事簡易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各案判處之罪刑,則由本院 以102 年度聲字第4473號刑事裁定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 年 8 月確定,受刑人於101 年12月17日入監執行,執行指揮書 所載執畢日期為103 年8 月16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3 年7 月9 日,其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以103 年5 月30日法授 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 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附卷可稽,堪予認定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 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 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李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宥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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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