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2110號
PCDM,103,聲,2110,2014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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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1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子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
(103年度聲沒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毒偵 字第3131號被告曾子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涉犯施 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係在 被告於另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送觀察勒戒 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為同署檢察官於民國102 年 7 月11日以102 年度毒偵字第31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前 所為,依法自不得另行追訴而逕行簽結,惟被告為警查獲如 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均係屬違禁物,此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 文書在卷可證,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曾子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毒偵字第3131號;下稱本案),其 先前既經另案送觀察、勒戒執行完畢,經檢察官以102 年度 毒偵字第31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則本案依法不得追訴而 經同署檢察官逕行簽結,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1 份、臺灣高 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之甲基安 非他命、海洛因,經送鑑定檢驗結果分別確均含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亦有如附表所示 之鑑定文書在卷,係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分別為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第1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 、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聲請人之聲請有理由,爰依前揭 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至於毒品包裝袋共6 個,基於執行 之便利及效益,亦一併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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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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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數量/驗前總重量/ │鑑定文號/出處 │
│ │驗餘總重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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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級毒品/ │1 包/淨重1.64公克/餘│臺北市政府警察局99年3 月9 日│
│甲基安非他命 │重1.63公克 │北市毒鑑字第53號鑑驗通知書/ │
│ │ │毒偵卷第4627號第5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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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級毒品/ │1 包/毛重0.47公克/餘│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年│
│甲基安非他命 │重0.4555公克 │7 月26日UL/2010/70359 號濫用│
│ │ │藥物檢驗報告/ 毒偵卷第3521號│
│ │ │第4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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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級毒品/ │2 包/淨重2.69公克/餘│法務部調查局99年3 月25日調科│
│海洛因 │重2.61公克 │壹字第00000000000 號濫用藥物│
│ │ │實驗室鑑定書/ 毒偵卷第707 號│
│ │ │第5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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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級毒品/ │2 包/淨重2.22公克/餘│法務部調查局99年8 月11日調科│
│海洛因 │重2.19公克 │壹字第00000000000 號濫用藥物│
│ │ │實驗室鑑定書/ 毒偵卷第3131號│
│ │ │第3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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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