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智簡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煌
選任辯護人 朱峻賢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2 年11
月8 日102 年度智簡字第102 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案號:102年度偵字第21394號),提起上訴,嗣因被告於本
院審理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
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林○煌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意圖散布而持有,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林○煌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民國98 年10月5 日以98年度基簡字第10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 確定;又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98年6 月26日以98年度易字第33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嗣林 ○煌不服提起上訴,復經智慧財產法院於98年12月14日以98 年刑智上易字第100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2 案件經合 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後,於99年4 月13日易科罰金 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名稱及商 標圖樣均為國際著名商標,業經如附表一所示之日商三麗鷗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麗鷗公司)、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小學館集英社)、美商(新)維爾康國 際公司(下稱新維爾康公司)及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下稱 迪士尼公司)等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而取得 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等類商品之商標專用權,嗣國際影 視有限公司(下稱國際影視公司)經小學館集英社再授權使 用如附表一編號8 至10所示之「DORAEMON」商標,現仍均在 商標專用期間內,亦明知「喜羊羊」、「美羊羊」、「暖羊 羊」、「懶羊羊」及「小灰灰」等圖樣均係英屬維京群島商 資訊港管理有限公司(下稱資訊港公司)所享有著作財產權 之美術著作,未經資訊港公司之同意,不得意圖散布而持有 侵害上開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竟仍基於意圖販賣而持 有仿冒商標商品及意圖散布而持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重製 物之犯意,自96年間之某日起,以其所實際經營之佳○洋行 (址設新北市○○區○○路0 段0 號)名義,陸續購得如附
表二所示未經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及上揭著作財產權人同 意,而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該註冊商標圖樣之仿冒商標 商品,或非法重製上揭美術著作之重製物,並放置在上址佳 發洋行之倉庫內而持有之。嗣於102 年1 月30日上午10時33 分許,為警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佳○洋行之營業所 及倉庫進行搜索而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二、案經三麗鷗公司、資訊港公司及國際影視公司訴由內政部警 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報告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林○煌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審理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 、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林○煌於警詢時、偵查中、本院準備程 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欽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 相符,並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扣案可資佐證,復有內政部 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保護智慧財產局警察大隊搜索扣押 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扣押物品審定號相片對照表1 份、現場搜索照片2 幀、查扣物品估價表1 紙、如附表一所 示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19份、萬 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2 份、中國 廣東省版權局著作權登記證書5 份、中國國家版權局著作權 登記證書5 份、理律法律事務所102 年6 月18日函暨新維爾 康公司消費性商品亞洲部門大中華區資深主管出具之英文鑑 定報告、中譯本各1 份、國際影視公司鑑定報告書1 份、小 學館集英社之英文著作權及商標授權證明書、中譯本各2 份 、博仲法律事務所說明書、認定通知書各1 紙、佳○洋行及 一發洋行之名片各1 張、一發洋行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籍登記 資料1 紙、一發洋行有限公司銷貨憑單1 紙及佳○洋行網頁 列印資料1 份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 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 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 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 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 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 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 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
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著有95年度台上 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被告林○煌意圖販賣、散布 而自96年間之某日起,以其所實際經營之「佳○洋行」名義 ,陸續購入如附表二所示之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物及仿冒商 標商品等商品,並放置在上址「佳○洋行」倉庫內而持有之 ,其所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 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於行為 概念上,應認為包括的一罪,僅接受一次刑法之評價為已足 ,故被告上開所為,具有反覆實施之特性,應依集合犯之營 業犯觀念以一罪論;是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 之1 第2 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意圖散布而 持有罪及商標法第97條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 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意圖販賣而持有罪。又被 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 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 第55條本文規定,從一重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 ,意圖散布而持有罪論處。又被告曾有如事實欄所示之前科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被告於有 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四、原審對被告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被告上開所為,具有反覆 實施之特性,應依集合犯之營業犯觀念以一罪論已如前述, 原審認被告係以接續犯意為之,尚有未合,又被告已與告訴 人三麗鷗公司、資訊港公司、國際影視公司等公司於本院調 解程序調解成立,並已賠償予告訴人等公司,原審未及審酌 ,則被告上訴主張已與告訴人等公司調解成立,原審量刑過 重,非無理由,至檢察官上訴意旨以被告遭查扣之仿冒商品 高達12萬餘件,對告訴人等公司造成之損害甚鉅,而認原審 量刑過輕,為無理由。是原審判決既有上開違誤,自應由本 院撤銷原判決,另為適法之判決。爰審酌被告前已因違反商 標法等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竟不知深刻反省,明知如附 表二所示之商品均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及仿冒著名商 標商品,竟未經上揭著作財產權人及商標權人之同意,即意 圖販賣、散布,陸續購入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而持有之 ,罔顧前開美術著作及良好商標商譽係他人辛苦研發及維持 之智慧結晶,亦無視政府大力宣導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法 令,攫取著作財產權人及商標專用權人應得之利益,行為實 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且已與 告訴人等公司調解成立,分別於103 年6 月9 日、同年月27 日賠償予告訴人國際影視公司及資訊港等公司,於103 年6 月30日部分賠償予告訴人三麗鷗公司,並取得告訴人國際影
視公司之原諒,此有本院103 年4 月23日調解筆錄1 紙、刑 事撤回告訴狀1 紙、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收 據影本2 紙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2 紙存卷可考,兼衡被告之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所生之危害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資懲儆。
五、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係供被告違反著作權 法所用之物,依著作權法第98條本文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另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 至36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 ,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2 項、第98條本文,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本文,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冠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翁偉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徐嘉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萬元以上 75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97條(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一:遭侵害之商標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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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註冊/審定號 │商標圖樣名稱 │指定使用之商品種│商標權人│
│ │ │ │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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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0000000 │HELLO KITTY │汽球、拼圖玩具 │日商三麗│
│ │ │(凱蒂貓) │ │鷗股份有│
├──┼──────┼────────┼────────┤限公司 │
│ 2 │00000000 │HELLO KITTY │貼紙、記事簿、電│ │
│ │ │(凱蒂貓) │話充電器、紙袋、│ │
│ │ │ │鉛筆盒、日式禮金│ │
│ │ │ │袋、書籤、修正帶│ │
│ │ │ │、橡皮擦、印章 │ │
├──┼──────┼────────┼────────┤ │
│ 3 │00000000 │HELLO KITTY │手機裝飾品 │ │
│ │ │(凱蒂貓) │ │ │
├──┼──────┼────────┼────────┤ │
│ 4 │00000000 │HELLO KITTY │扇子、塑膠製置物│ │
│ │ │(凱蒂貓) │盒 │ │
├──┼──────┼────────┼────────┤ │
│ 5 │00000000 │CHARMMY KITTY │杯 │ │
├──┼──────┼────────┼────────┼────┤
│ 6 │00000000 │海綿寶寶 │貼紙、手提袋、充│美商(新│
│ │ │ │氣玩具、玩具、筆│)維爾康│
│ │ │ │、筆記本 │國際公司│
├──┼──────┼────────┼────────┤ │
│ 7 │00000000 │DORA │充氣玩具 │ │
├──┼──────┼────────┼────────┼────┤
│ 8 │00000000 │DORAEMON │貼紙、記事本 │日商小學│
│ │ │(哆啦A夢) │ │館集英社│
├──┼──────┼────────┼────────┤製作股份│
│ 9 │00000000 │DORAEMON │購物袋 │有限公司│
│ │ │(哆啦A夢) │ │ │
├──┼──────┼────────┼────────┤ │
│10│00000000 │DORAEMON │充氣玩具 │ │
│ │ │(哆啦A夢) │ │ │
├──┼──────┼────────┼────────┼────┤
│11│00000000 │米奇 │計時器、扇子、拼│美商迪士│
│ │ │ │圖玩具、筆記本、│尼企業公│
│ │ │ │手提袋、購物袋、│司 │
│ │ │ │充氣玩具 │ │
├──┼──────┼────────┼────────┤ │
│12│00000000 │米妮 │拼圖玩具 │ │
├──┼──────┼────────┼────────┤ │
│13│00000000 │米妮 │手提袋、購物袋 │ │
├──┼──────┼────────┼────────┤ │
│14│00000000 │米妮 │纜線夾 │ │
├──┼──────┼────────┼────────┤ │
│15│00000000 │唐老鴨 │拼圖玩具 │ │
├──┼──────┼────────┼────────┤ │
│16│00000000 │WINNIE THE POOH │扇子 │ │
│ │ │(小熊維尼) │ │ │
├──┼──────┼────────┼────────┤ │
│17│00000000 │WINNIE THE POOH │纜線夾 │ │
│ │ │(小熊維尼) │ │ │
├──┼──────┼────────┼────────┤ │
│18│00000000 │LILO AND STITCH │纜線夾 │ │
│ │ │(星際寶貝) │ │ │
├──┼──────┼────────┼────────┤ │
│19│00000000 │LILO AND STITCH │充氣玩具 │ │
│ │ │(星際寶貝) │ │ │
└──┴──────┴────────┴────────┴────┘
附表二:扣案物品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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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商品名稱 │扣案商品數│受侵害之美術著作財產權人│
│ │ │量 │及商標權人、註冊審定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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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喜羊羊、美羊羊、暖羊│324張 │英屬維京群島商資訊港管理│
│ │羊、懶羊羊等貼紙 │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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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小灰灰汽球玩具 │7176個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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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凱蒂貓汽球玩具 │1萬8023個 │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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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凱蒂貓貼紙 │444張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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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凱蒂貓記事本 │1145本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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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凱蒂貓充電器 │47個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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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凱蒂貓紙袋 │1046個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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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凱蒂貓鉛筆盒 │92個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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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凱蒂貓禮金袋 │1020個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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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凱蒂貓書籤 │1320個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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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凱蒂貓扇子 │100個 │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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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凱蒂貓修正帶 │399個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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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凱蒂貓纜線夾 │69個 │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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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凱蒂貓拼圖 │68個 │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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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凱蒂貓橡皮擦 │1萬3730個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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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凱蒂貓印章 │834個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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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凱蒂貓塑膠置物盒 │426個 │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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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CHARMMY KITTY杯子 │102個 │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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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海綿寶寶貼紙 │324張 │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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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海綿寶寶手提袋 │50個 │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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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海綿寶寶充氣玩具 │1萬5260個 │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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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海綿寶寶吊飾玩具 │1200個 │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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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海綿寶寶筆 │380枝 │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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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海綿寶寶筆記本 │172本 │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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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DORA充氣玩具 │1萬2037個 │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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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哆啦A夢貼紙 │372張 │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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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哆啦A夢購物袋 │87個 │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 │
├──┼──────────┼─────┼────────────┤
│28│哆啦A夢記事本 │12本 │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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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哆啦A夢充氣玩具 │1萬5825個 │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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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米奇鬧鐘 │16個 │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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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米奇、小熊維尼扇子 │178個 │如附表一編號11、16所示 │
├──┼──────────┼─────┼────────────┤
│32│米奇、米妮、唐老鴨拼│317個 │如附表一編號11、12、15所│
│ │圖 │ │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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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米奇筆記本 │46本 │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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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米奇、米妮手提袋 │157個 │如附表一編號11、13所示 │
├──┼──────────┼─────┼────────────┤
│35│米妮、小熊維尼、星際│132個 │如附表一編號14、17、18所│
│ │寶貝纜線夾 │ │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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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米奇、星際寶貝充氣玩│2萬4451個 │如附表一編號11、19所示 │
│ │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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