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七九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宗
訴訟代理人 林慶杉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張震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汶洋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以下同)十七萬零一百七十元,及自起訴狀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間,陸續向原告公司購買規格強度為300 0LBS/IN之預拌混土一百四十三立方公尺,原告並已依約送至被告指定 之工地,有被告乙○○之妻黃貞芳簽收之結帳單為憑,故被告總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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