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53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陳秉鴻
被 告 郭佑菘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53號因103年度審易字第
1386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下午5時32分在本院調
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綽光
書記官 廖貞音
調解委員 蔡雪姮
朗讀案由
原 告 陳秉鴻
被 告 郭佑菘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陳秉鴻
被 告 郭佑菘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柒萬元,給付方法:被告應
於民國103 年7 月起於每月17日前按月各給付貳萬元至全部
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
全部到期,以上分期給付均匯入原告指定中華郵政帳號:00
00000-0000000,戶名:張家菱帳戶內。
二、原告同意撤回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286號傷害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陳秉鴻
被 告 郭佑菘
調解委員 蔡雪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廖貞音
法 官 王綽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