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移調字,103年度,197號
PCDM,103,審交附民移調,197,2014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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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97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林泰宏
  法定代理人林再興
  法定代理人兼訴訟代理人巫素
  原 告  柯思婷
  法定代理人劉嘉惠
  法定代理人兼訴訟代理人柯立富
  被 告  陳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97號因103年度審交易
字第835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下午5時9分在本院
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陳永訓
  調解委員 黃展秀
朗讀案由
  原 告  林泰宏
  法定代理人兼訴訟代理人巫素
  原 告  柯思婷
  法定代理人兼訴訟代理人柯立富
  被 告  陳建興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林泰宏
  法定代理人兼訴訟代理人巫素
  原 告  柯思婷
  法定代理人兼訴訟代理人柯立富
  被 告  陳建興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林泰宏柯思婷共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元(
  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被告同意於民國103 年6
  月24日中午前由原告林泰宏柯思婷共同指定於本院大門口
  為付款地,以現金一次給付完畢。
二、原告林泰宏柯思婷表示收到上開給付款項後,再具狀撤回
  被告所犯本院103 年度審交易字第835 號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
三、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林泰宏
         原告法定代理人兼訴訟代理人巫素
         原  告 柯思婷
         原告法定代理人兼訴訟代理人柯立富
         被  告 陳建興
         調解委員 黃展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楊仲農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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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