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97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林泰宏
法定代理人林再興
法定代理人兼訴訟代理人巫素卿
原 告 柯思婷
法定代理人劉嘉惠
法定代理人兼訴訟代理人柯立富
被 告 陳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97號因103年度審交易
字第835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下午5時9分在本院
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陳永訓
調解委員 黃展秀
朗讀案由
原 告 林泰宏
法定代理人兼訴訟代理人巫素卿
原 告 柯思婷
法定代理人兼訴訟代理人柯立富
被 告 陳建興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林泰宏
法定代理人兼訴訟代理人巫素卿
原 告 柯思婷
法定代理人兼訴訟代理人柯立富
被 告 陳建興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林泰宏、柯思婷共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元(
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被告同意於民國103 年6
月24日中午前由原告林泰宏、柯思婷共同指定於本院大門口
為付款地,以現金一次給付完畢。
二、原告林泰宏、柯思婷表示收到上開給付款項後,再具狀撤回
被告所犯本院103 年度審交易字第835 號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
三、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林泰宏
原告法定代理人兼訴訟代理人巫素卿
原 告 柯思婷
原告法定代理人兼訴訟代理人柯立富
被 告 陳建興
調解委員 黃展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楊仲農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