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移調字,103年度,191號
PCDM,103,審交附民移調,191,2014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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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91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蘇柏誌
  被 告  謝俊奇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法定代理人謝阿城 民國51年8月1日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91號因103年度審交易
字第803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上午11時4分在本院
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凱文
  書記官  彭秀玉
  調解委員 張銘基
朗讀案由
  原 告  蘇柏誌
  被 告  謝俊奇
  法定代理人謝阿城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蘇柏誌
  被 告  謝俊奇
  法定代理人謝阿城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願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捌萬元
  (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此部分由原告領取),原
  告同意被告分期給付,第一期壹萬元,被告於民國(下同)
  103 年6 月30日前給付;餘款柒萬元,被告自103 年7 月起
  於每月15日前按月各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
  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以上給付
  均匯入原告指定玉山銀行板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
  戶名:蘇柏誌。被告同意若未按時分期給付時,願加付原告
  違約金柒萬元。
二、原告同意撤回本院103 年度審交易字第803 號過失傷害刑事
  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   蘇柏誌
              被告   謝俊奇
              被告法定代理人 謝阿城
              調解委員 張銘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彭秀玉
              法 官  鄭凱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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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