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80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莊世民
被 告 蘇義塗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80 號因103 年度審交
易字第813 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6 月13日上午11時21分
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陳永訓
調解委員 蔡雪姮
朗讀案由
原 告 莊世民
被 告 蘇義塗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莊世民
被 告 蘇義塗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拾伍萬元(含強制汽車責
任保險理賠金),給付方法:被告應自民國(下同)103 年
7 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各給付原告伍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
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以上分期均匯入原告指定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 ,戶名莊世民帳戶內。
二、原告願撤回本院103 年度審交易字第813 號過失傷害刑事告
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莊世民
被 告 蘇義塗
調解委員 蔡雪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楊仲農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