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移調字,103年度,180號
PCDM,103,審交附民移調,180,2014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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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80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莊世民
  被 告  蘇義塗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80 號因103 年度審交
易字第813 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6 月13日上午11時21分
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陳永訓
  調解委員 蔡雪姮
朗讀案由
  原 告  莊世民
  被 告  蘇義塗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莊世民
  被 告  蘇義塗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拾伍萬元(含強制汽車責
  任保險理賠金),給付方法:被告應自民國(下同)103 年
  7 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各給付原告伍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
  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以上分期均匯入原告指定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 ,戶名莊世民帳戶內。
二、原告願撤回本院103 年度審交易字第813 號過失傷害刑事告
  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莊世民
              被  告 蘇義塗
              調解委員 蔡雪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楊仲農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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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