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3年度,3275號
PCDM,103,交簡,3275,2014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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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交簡字第32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鈺瑄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撤緩偵字第21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鈺瑄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新臺幣柒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黃鈺瑄不知珍惜檢察官給予之緩起訴寬典,竟於 緩起訴期間又因酒醉駕車而另遭判處罪刑,且明知酒後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對於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 度危險性,惟仍於服用酒類後,其呼氣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 1.01毫克,實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下,猶 騎乘機車行駛於道路,顯然漠視法令之禁制,所幸並未進一 步造成他人身體或財物之實害,又坦承犯行,並已依檢察官 原緩起訴處分之命令,支付新臺幣60,000元予國庫,有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 紙附卷可憑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即行為時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劉元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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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撤緩偵字第213號
被 告 黃鈺瑄 女 2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鈺瑄於民國101年9月6日晚上8時許,在新北市○○區○○ 路00巷00號4樓住處內飲酒後,竟仍騎乘車號000-000號輕型 機車上路,嗣於同日晚上9時許,行經新北市永和區永平路 238巷口前,為警臨檢查獲,並經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 得其呼氣酒精濃度值達1.01MG/L,而查知上情。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黃鈺瑄於警詢與偵查中均坦承不諱,復 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及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附卷可 資佐證,是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再參以呼氣 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毫克者,屬輕到中度之酒精中毒,有 導致反應較慢、感覺減低並影響駕駛之情形,肇事率為一般 正常人之10倍,此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 榮民總醫院函(88)北總內字第26868號函可按。而查本件 被告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1毫克,且其於查獲後復有語 無倫次、多語與手腳部顫抖等情形,其顯已於酒後達於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綜上所述,被告犯嫌,應堪 認定。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黃鈺瑄行為後,刑法第185條 之3業於102年6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 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 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即102年6月13 日發生效力)。審諸本件被告行為時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法定刑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 罰金」,修正後該條(即新法)第1項法定刑則為「2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經依刑法第2條第1項 所定「從舊從輕」原則比較新舊法律規定結果,新法並未有 利於被告,爰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即



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規定,合先敘明。三、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公共危險 罪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檢 察 官 吳家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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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