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6號
原 告 吳啟文
被 告 鍾永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2 年度交易字第1301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二、上列被告鍾永康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王凱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宛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