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30號
101年度訴字第190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雅淳
選任辯護人 方雍仁律師
謝志明律師
被 告 鄭閔鐿
選任辯護人 連雲呈律師
林耀泉律師
被 告 廖國良
上列一人
選任辯護人 鍾儀婷律師
被 告 徐瑋伶
陳宏凱
江偉盛
賴政嘉
吳思駿
白孝華
洪志龍
林泳禛
謝冠宇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12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第一行關於「101 年度偵字第7676號、第8732號、第14091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0 年度偵字第7676號、第8732號、第14091 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 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第1 行關於「101 年度 偵字第7676號、第8732號、第14091 號」之記載,顯係「10 0 年度偵字第7676號、第8732號、第14091 號」之誤寫,而 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更正為「100 年度偵字 第7676號、第8732號、第14091 號」。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明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