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152號
CHDV,103,除,152,2014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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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林承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5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法官 羅秀緞
┌───────────────────────────────────────────────────┐
│股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52號│
├──┬───────────────┬──────────────┬────┬───┬────┬───┤
│ 編 │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號 │ │ │ │ │ │ │
├──┼───────────────┼──────────────┼────┼───┼────┼───┤
│0001│奈菲兒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0000-0 │ │1 │1000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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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奈菲兒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