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108號
CHDV,103,重訴,108,2014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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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8號
原   告 張鈞喆
訴訟代理人 陳素梅
被   告 黃莉蓉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2日裁定 限期命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8,096元,此 項裁定已於103年5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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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