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小字第六一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行
法定代理人 陳梓
訴訟代理人 張和朝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新郎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玖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彰化商業銀行鹿港分行,發票日民國八十九 年九月三十日、帳號00000000號,票號PG0000000號,面額新 臺幣九萬五千九百四十四元之支票一紙,詎於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提示遭退票, 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 ,被告對系爭支票之真正亦不爭執,雖主張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惟並未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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