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買賣契約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16號
CHDV,103,訴,216,2014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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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216號
原   告 謝文恩
訴訟代理人 洪嘉林
被   告 吳永隆即新永隆車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仟捌佰參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起訴主張:
一、先位部分:
㈠ 原告謝文恩於民國(下同)103年1月8日遭被告吳永隆( 即新永隆車行)詐欺,以不實之車輛等級詐欺原告以新台 幣(下同)618,000元購買現代汽車ix35、車牌號碼0000- 00旅行式客貨車一輛,經現代汽車原廠之認定為豪華型, 與被告所說該車為尊貴型不符合。原告至被告所經營的新 永隆車行與被告說明,該車並非尊貴型款,但被告不願承 認,且有證人即原告前夫洪嘉林可作證被告有親口所說系 爭車輛並非最低等級之豪華型汽車。因此被告有保證原告 買的車子不是最低等級,所以這台車子應該是尊貴型或旗 艦型。車輛原廠基本配備有分三種等級,豪華型、尊貴型 、旗鑑型,車款基本配備不同,價格也不同,DVD、衛星 導航、數位電視都不是車子的主要配備,不能加了上開配 備就是尊貴型或旗艦型。被告開庭時承認系爭車子並非最 低等級車型,那這台車是那一種車型?原告購買此車時, 車齡已達三年,價格因此剩51萬,不能像被告所說購買此 車車齡1年時57萬3千元相提並論。原告支付被告8萬元現 金,其餘48萬元以銀行貸款支付,另以賣舊車48000元所 得抵銷買賣價金。被告後來將車子報廢只有拿13000元。 洪嘉林並不清楚買賣流程,其只是在旁協助而已。 ㈡ 爰依民法第92條第1項主張因被詐欺請求撤銷買賣契約, 並請求返還系爭車輛買賣價金618,000元及保養費4468元 ,合計共622,468元。並先位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22, 468元。
二、備位部分:
㈠ 這台車子經過原廠公司的認定是豪華型。原告有查詢同款 車輛的網路資料,有一台同年份尊貴型車子,網路才賣53 8,000元,原告買這台汽車618,000元,所以原告只請求5 萬元。




㈡ 如鈞院認為不得主張撤銷上開買賣契約,則改以主張不當 得利,請求被告應返還汽車不當所得差價5萬元。並備位 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萬元。
貳、被告方面:
一、原告於103年1月5日向被告吳永隆購買現代汽車ix35休旅 車乙輛,原告於簽訂契約前已重複確認車輛之狀況與配備 等級,買賣雙方於達成協議後共同簽訂買賣契約,被告並 無任何詐欺之行為。
二、原告於看車當時,有向被告吳永隆詢問該車是否為最低等 級,被告明確告知,該車配備有原廠影音設備(例如:DVD 、衛星導航、數位電視、倒車攝影…)並非最低等級,經 原告仔細查看該車並且完成試車後,買賣雙方依照現場實 車之車況與配備,達成協議簽訂買賣契約,原告謝文恩當 場支付35,000元正給予被告吳永隆作為訂金,交易成立。 三、交車當天,車輛經原告檢查確認無誤後,完成交車手續, 原告於交車後第3、4天,前往被告處所大聲咆嘯,質疑該 車非尊貴型,當場要求被告簽立該車為尊貴型之證明書。 被告向原告說明,整個交易過程中,從未表示該車為尊貴 型,故拒絕原告之無理要求。
四、原告係利用被告告知該車並非最低等級,交車後自行認定 該車即為尊貴型,並且一口咬定被告有詐欺及不當得利之 情事,被告為此專程前往現代汽車公司索取規格表,規格 表中清楚記載,最低等級的車型(豪華型)並無原廠影音設 備(例如:DVD、衛星導航、數位電視、倒車攝影…),足以 證明被告所言皆為屬實,絕無任何詐欺與不當得利之情事 。中古車買賣,原本就是以當時現場實車配備為準,原告 於購車前已確認該車之所有配備與車況並且當場完成試車 ,交車後卻意圖扭曲被告之原意。面對原告如此誣衊不實 之指控與無理之要求,被告完全無法接受。原告雖然沒有 買車經驗,但是洪嘉林有買車的經驗,洪嘉林對於買賣流 程都很清楚。當時洪嘉林有說要回去再考慮,但是原告本 人很喜歡,堅持要買57萬才成交,洪嘉林也說要舊車報廢 來抵差額。原告狀紙中說2011年現代汽車並無此款特仕車 型號,但被告的附件三有提到加4萬升級影音享樂版影音 套件,跟原告陳述不符。
五、茲提供該車被告購入之相關帳單與匯款單據,被告購入該 車之成本達570,500元,原告與被告成交之實際總價金為 573,000元,被告僅獲利2,500元,絕無原告所指不當得利 之情事。兩造議定之價格為618,000元,原告支付被告訂 金35000元及尾款4,5000元,合計80,000元,餘480,000元



以銀行貸款支付。原告前夫洪嘉林之舊車以48000元賣給 被告用於支付價金之一部分,因車況不佳被告僅能以報廢 方式處理,報廢所得僅13,000元。被告自行吸收損失差價 35,000元,被告實際收到之價格為573,000元。原告看中 這台車,但是原告前夫洪嘉林本身還有一台報廢車,原告 要以車換車,本來被告叫原告補貼被告59萬元,但是原告 堅持要補貼57萬元。
六、又該系爭車輛於被告買來時就是這樣的配備,是前車主自 己於原廠出廠有加5萬元的配備。如果沒有加5萬元該車是 豪華型款。另被告有跟原告說明這台車有DVD、衛星導航 、數位電視、倒車攝影,且當時原告有試車,被告也有說 明這台車上的配備,從頭到尾沒有說到豪華型及尊貴型。 被告主張兩造的爭執點不是車子是豪華型或尊貴型。中古 車與新車的銷售不一樣,中古車是以實車配備來介紹,新 車會分何種款式。
七、原告備位聲明請求5萬元不合理,被告SUM公司同車款沒有 DVD、衛星導航、數位電視的車子最低賣598,000元。並聲 明:原告之訴駁回。
肆、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一、兩造於103年1月5日訂立汽車買賣合約書,由原告向被告 購買現代汽車ix35、車牌號碼0000-00旅行式客貨車一輛 中古車,合約書所寫之買賣價金為61,8000元。原告支付 被告8萬元現金,其餘48萬元以銀行貸款支付,原告另以 訴外人洪嘉林之舊車賣給被告,出賣所得抵充系爭汽車價 金。
二、系爭車子之車款為豪華型,惟有另外加上DVD、衛星導航 、數位電視、倒車攝影等配備。
三、原告購買系爭汽車後,並為該車支出保養費4468元。伍、兩造之爭點:
一、被告有無詐欺原告?
二、被告有無不當得利?
陸、得心證之理由:
一、查如第肆點所示三項之事實,有原告提出之汽車買賣合約 書、匯豐鹿港廠結帳清單、被告提出之廣告立牌影本為證 ,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屬實。
二、原告主張系爭汽車實際上為最低等級之豪華型,但被告於 買賣時詐欺原告說該車為尊貴型,故原告主張撤銷買賣契 約,請求被告返還買買賣價金61,8000元及保養費4468元 。被告則否認有詐欺原告,抗辯中古車與新車的銷售不一 樣,中古車是以實車配備來介紹,新車會分何種款式,被



告當時有說這台車不是最低等級的,因為最低等級的車子 沒有DVD、衛星導航、數位電視。又該系爭車輛於被告買 來時就是這樣的配備,是前車主自己於原廠出廠有加5萬 元的配備。如果沒有加5萬元該車是豪華型款等語。原告 則不否認系爭汽車有加DVD、衛星導航、數位電視、倒車 攝影等設備。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 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 原告主張被告詐欺,既為被告所否認,此乃對原告有利之 主張,自應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而原告一開始主張被告說 該車為尊貴型,為被告否認後,原告又改口主張被告有親 口所說系爭車輛並非最低等級之豪華型汽車,而被告亦不 否認有說這台車不是最低等級的,因最低等級的車子沒有 DVD、衛星導航、數位電視、倒車攝影等語,則原告再請 求訊問證人洪嘉林證明被告有親口承認系爭車輛並非最低 等級之豪華型汽車部分已無必要。又被告本身乃為一中古 車商,此為原告所不爭執,而中古車之買賣本來就與新車 之買賣方式不同,新車會區分何種款式,並有其基本之價 格,成交價即便因行銷業務員利潤不同而稍有不同,惟一 般仍會落在一定範圍之間。至於中古車,因有些車主會在 原車款上添購各種不同配備,且每台車被保養程度及使用 之里程數不同,再加上車子本身有無瑕疵或事故或泡水等 種種因素,中古車之行情本因車而異,故中古車子本身之 價值仍以現場車子實際配備及條件為主。又查,兩造既均 不爭執系爭車子實際上為最低等級之豪華型加上DVD、衛 星導航、數位電視、倒車攝影等配備,且依被告提出之廣 告立牌,其上亦有記載此輛車有加上DVD、衛星導航、數 位電視、倒車攝影等配備,故被告稱這台車不是最低等級 的,亦不能算有誤。至於是否因而讓原告將之誤解為等同 於尊貴型或旗艦型,此乃另一法律問題,惟尚不得據此即 遽謂被告有詐欺之行為。而原告對於被告確實有詐欺乙節 ,並未另行舉證以實其說,原告此部分主張即難採信。原 告既不能證明被告確實有詐欺之事實,則原告依詐欺之法 律關係,主張撤銷買賣契約,並於先位聲明請求被告返還 系爭車輛買賣價金618,000元及保養費4468元,合計共622 ,468元,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原告另主張這台車子經過原廠公司的認定是豪華型。原告 有查詢同款車輛的網路資料,有一台同年份尊貴型車子, 網路才賣538,000元,原告買這台汽車618,000元,故依不 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萬元。被告則否認有不 當得利。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



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 亦同,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間之買賣契約 既仍屬存在,則被告受領618,000元乃係基於買賣契約之 法律關係,並非無法律上之原因。至於原告主張系爭汽車 並無618,000元之價值,此乃原告在買賣契約成立前即應 詳加調查、審慎考慮並和被告磋商價格之問題,兩造買賣 契約一旦訂立,基於私法自治原則,原告即應受兩造買賣 契約之拘束,殊不得事後再主張系爭汽車應無618,000元 之價值,要求被告返還原告5萬元,且被告亦未聲稱系爭 汽車為尊貴型已如前述。故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 備位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5萬元,同屬無據,應併予 駁回。
柒、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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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