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372號
CHDV,103,補,372,2014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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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72號
原   告 謝坤煙
      謝坤燦
上列原告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登隆等人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88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813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
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88,31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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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