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370號
CHDV,103,補,370,2014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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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70號
原   告 謝坤煙
      謝坤燦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8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813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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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