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70號
原 告 謝坤煙
謝坤燦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8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813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