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68號
原 告 大隆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耀宗
上列原告對被告鄭岳峯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日內補正,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約略可得之客觀利益價額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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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繳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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