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352號
CHDV,103,補,352,2014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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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52號
原   告 施哲夫
      施志忠
      施志宜
      施志明
      施恭裕
      施志賢
      施志展
      施志慶
      施志杰
      施大偉
列十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蔡慶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金勝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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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