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訂立租賃契約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335號
CHDV,103,補,335,2014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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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35號
原   告 彭勝淵
      彭愍華
      彭興源
      彭淑貞
      彭王艷華
兼共同訴訟
代理人   彭珮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惠安間請求重訂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漏未提
出下列應補正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約略可得之客觀利益價額若干
  (即請求每年增加租金金額若干元×10年)?
二、按上開價額,依法繳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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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