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35號
原 告 彭勝淵
彭愍華
彭興源
彭淑貞
彭王艷華
兼共同訴訟
代理人 彭珮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惠安間請求重訂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漏未提
出下列應補正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約略可得之客觀利益價額若干
(即請求每年增加租金金額若干元×10年)?
二、按上開價額,依法繳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