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328號
CHDV,103,補,328,2014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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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28號
原   告 呂財旺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旺明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28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8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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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