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28號
原 告 呂財旺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旺明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28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8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郭佳雯